哈尔滨公租房配租办法出台

导语 备受市民关注的哈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终于出炉。今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详细规范了哈市公租房配租与使用,待管理部门公布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困难规定等相关标准后,市民即可拿着材料去相关部门申请。而该政策的推出也使得哈市住房保障体系在棚改房、经适房、廉租房基础上更趋完善。

  4、申请需经过哪些程序?

  答:公安、社保多机构审核,公示7日。

  哈市申请公租房资格实行集中申报、审核制度。集中申报、审核时间由哈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发布。

  区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到的初审材料转给住房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并根据各有关部门反馈汇总形成核准结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哈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并由区政府指定机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资格通知书》。

  5、如何分配?

  实行公开轮候,特殊人员有优待。

  为达到公平公正,哈市此次提出公租房分配实行公开轮候、统一配租制度。轮候原则和方式由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配租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取得《配租资格通知书》的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其中,宿舍型公租房实行组合方式配租。

  对于引进的人才、劳模、见义勇为等特殊申请人和三级以上(含)残疾人、正享受廉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在轮候或配租公租房时给予适当优待,具体优待政策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6、可租多长时间?租金多少?

  答:最多租五年,可从公积金中支取。

  取得公租房后,承租人应与管理单位签网上联机备案租赁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连续承租,承租年限最高不超过五年。连续承租满五年应当腾退公租房,仍符合条件的可按顺序轮候。此外,承租人应当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租赁合同终止无违约行为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利息。

  哈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拟定,租金按季度缴纳,先缴后住。承租人缴纳公积金的,可以凭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按照季度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取。

  7、如何复核?

  答:实行年度复核。未提交复核申请将被终止资格。

  公租房配租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申请人应当在《配租资格通知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区政府指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哈市各区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申请人在期满前未提出复核申请或者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配租资格终止。

  8、如何严密监管?

  答:设立管理档案,拒不腾退将被起诉。

  对于公租房的配租和使用的监督,《办法》规定,哈市应建立公租房管理档案,及时录入、更新区政府指定机构审核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发布公租房供应信息。

  当承租人的收入、财产、住房情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配租条件时,承租人应当腾退公租房。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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