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公租房配租办法出台

导语 备受市民关注的哈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终于出炉。今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详细规范了哈市公租房配租与使用,待管理部门公布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困难规定等相关标准后,市民即可拿着材料去相关部门申请。而该政策的推出也使得哈市住房保障体系在棚改房、经适房、廉租房基础上更趋完善。

  据了解,哈市今年将加快保障房的分配,今年具备分配条件的保障房共8434套,其中公租房3434套、廉租房5000套,力争年底完成分配。

  1、什么样的人群可以申请?

  答:新就业职工、大龄单身者可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此外,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也可单独申请。其中,包括六类人群:

  ●第一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办法》规定,哈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租房,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二)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第二类:新就业无房职工

  按照规定,哈市新就业无房职工也具备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二)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三)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第三类:外来务工人员

  按照规定,哈市外来务工人员有申请公租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二)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三)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四)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第四类:外籍在哈务工人员

  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二)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三)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五)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第五类:廉租租赁补贴户、有经适房资格者

  除了针对特定人群外,《办法》还规定,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第六类:引进人才、劳模等特殊人群

  《办法》规定,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住房困难家庭,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职工,可以不受收入限制。

  2、向哪个部门申报?

  答:本地人向街道办申请、外地人由用人单位申报。

  哈市住房局负责全市公租房管理的指导、监督。而各区政府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的资格核准和租后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资格申请的受理、初审及租后管理的配合等工作。

  申请人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

  3、申请需要提交啥材料?

  答:婚姻证明、劳务合同、社保证明等。

  《办法》规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户口簿或者外来人口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因服兵役或者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口未在本市的,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学校或者部队证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居留许可、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证明;属于本市新就业无房职工的还应当提供毕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证明,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证明,属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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