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导语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指南。

  六、参保居民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个人门诊统筹,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参保居民可持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学生遭受意外伤害,由统筹基金支付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其门诊医药费用年度内5000元以下部分,统筹基金将支付70%,学生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分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6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医院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65%

  七、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

  参保居民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尿毒症的血液(腹膜)透析和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的,学生儿童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需要门诊治疗的,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填报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由市医保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特殊疾病后,按申请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成人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3万元,特殊疾病学生儿童一个学年度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4.1万元。

  八、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

  成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儿童:自缴费当年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参保居民办理转诊、转院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到市第一医院办理异地转诊申请,经同意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核准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现金垫付,诊治终结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报销,个人负担比例相应提高10%。

  十、医疗费用报销

  在本市非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外地(不含境外)探亲、旅游期间,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急诊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办理了异地转诊手续,在异地医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参保城镇居民常驻外地的,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了异地居住手续,并在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报销需携带材料:原始医疗费结算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汇总、疾病诊断、病例复印件、医疗保险证,转诊患者还需要提供异地转诊审批表、异地居住患者提供异地居住申请表的复印件。

  参保城镇居民中的普通患者在一个然年度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学生儿童一个学年度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十一、异地居住申请

  1、申请异地居住人员,于每年1月份向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备案后,当年内居住地指定医疗机构票据、急诊、转诊医疗费按规定核销,否则,不予核销。

  2、异地居住人员由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本着方便就医的原则,指定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各一家。

  3、异地人员必须到选定的定点医院按规定就医。

  4、住院患者在入院时要电传入院通知单,出院时须向医院索取入院通知单、出院诊断书(原件)、病例(复印件)、用药清单(原件)和医疗票据(原件),30日内按照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及时报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销结算。

  5、异地居住需要转诊、转院的患者,实行提前申请制度,转诊转治前要电传介绍信到绥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外转治疗。

  6、异地居住人员返回原居住地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居住撤销手续。

  7、异地居住人员申请表一式三份,居民本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绥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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